另外一出租车公司负责人则表示:“既然是市场化,那就应该给出租车司机充分的选择权,出租车公司比价格、比服务质量,出租车司机货比三家,想挂靠到哪里就挂靠到哪里。谁都知道出租车经营权是卖方市场,这样的规定我看就是搞垄断。”
一些出租车司机对“指定挂靠”也不理解,司机尹师傅认为:“各个公司的服务差不多,叫我选,就挑价格便宜的。不同意加入运管处的公司就不让参加拍卖,我也没办法,谁让咱想开出租车呢?”
采访中,一些司机表示,在参加拍卖前并不知道有“指定挂靠”这一规定。
“新乡拍卖”涉嫌违犯“两法”
省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出租车司机挂靠公司经营,公司为其提供服务,司机当然是消费者。《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新乡的“规定”明显侵犯了出租车司机的选择权。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肖道灵律师认为,新乡的“规定”还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具体到新乡这次拍卖,有关部门正是利用了掌握公共资源的权力,将其他公司排除在竞争之外。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在未与参加拍卖者商议的情况下制定了“挂靠”条款,则有霸王合同之嫌。
客管处:拍卖是为了规范市场
杜国建认为,在拍卖之前,已将该条作为拍卖须知告知了参拍人,因此不构成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侵犯。
“规定确实给其他公司造成一定损失。但我们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促进出租车公司提高服务质量。”杜国建说:“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出租车公司的服务费为每月150元。可几家公司长期以来恶性竞争,争相压价,最低时服务费半年只收30元,导致各个公司经营资金紧张,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甚至不管理。将拍卖的出租车挂靠到城市客运服务中心,正是用行政干预的手段,来限制恶性竞争。
至于该规定是否会影响其他出租车公司的生存,杜国建表示:“今后客运管理处将根据各出租车的服务、管理等进行星级评比,等级越高,就能得到更多的经营权。比如三星级的,报废一辆可添一辆;两星级的报废两辆添一辆。这样服务好的车辆就增多,服务差的车辆就越来越少,优胜劣汰!”
“客管处制定规则,下属公司又参加星级评比,会不会出现裁判员运动员兼于一身的问题?”记者问。
杜国建回答说,详细的措施尚未出台,会采取办法避免问题的出现。
记者问:“现在北京、安徽等都采用了无偿转让,通过竞标的方式出让经营权,新乡是否考虑过这种方式?”
李志德说,无偿转让是对公用资源的浪费,而且对以前购买经营权的司机不公平。
出租车司机:负担并没有减轻
对将经营权拍卖给个人的做法,客管处最引以为豪的就是“为出租车司机减轻了购车时因出租车公司指定车型和价格而带来的负担”。但在采访时,许多出租车司机称:负担并没有减轻!
第一次拍卖成功的尹师傅算了一笔账:“拍得经营权加上佣金、税款总花费为11.5万元,购买新车花费6万余元,两项相加总花费约为17万元。如果按照以前从公司购买经营权的办法,购买经营权的费用约为4万多元,即便指定车的价格比现在贵3万元,达到9万多元,总共下来才13万元。车是便宜了,可经营权贵了啊!”
出租车司机韩师傅说:“郑州的经营权是6万元10年,新乡的底价是10万元8年,你说贵不贵?经营权卖给了个人,但必须挂靠到公司,与以前相比,换汤不换药。“
专家:经营权拍卖与民争利
不拍卖就是对公用资源的浪费?
省人大常委会一位法学专家说:“把市场资源作为‘公共资源’,以计划的方式控制,再以市场的手段抛售、拍卖,这种做法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惯用手法,还美其名曰‘公平竞争’,实质上却是与民争利甚至直接剥夺底层民众的工作和生活权利。相似的例子还有拍卖户外广告、汽车牌照等。法律没有明令授予政府相关的权力,政府就没有这个权力将公共资源占为己有;即使法律授权其支配公共权力,也只是准其行使代管的职责。有关部门岂能利用所谓‘占用公共资源’变相向被管理者收取巨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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