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有偿拍卖涉嫌违规 指定挂靠涉嫌行政权力滥用 核心提示
今年,新乡市有关部门计划通过拍卖方式将600辆出租车经营权拍卖给个人,并指定其必须“挂靠”在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客运管理处下属的出租车公司——新乡市城市客运服务中心。
早在2006年5月,国家七部委就规定: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新乡市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涉嫌利用行政权力为下属部门谋取不正当利益?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新乡“高价”拍卖出租车经营权
3月27日,新乡市60辆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对个人公开拍卖。这已是该市第二次面向个人拍卖出租汽车经营权。当天的拍卖起价10万元,最高的出价11.15万元,最低价10.6万元。
此前的2月15日,新乡市拍卖公司以底价10万的价格,拍出了40辆出租车经营权。而作为参加竞拍的条件之一,所有拍到经营权的出租车司机,必须将车辆挂靠到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客运管理处下属的出租车公司——新乡市城市客运服务中心经营。
据了解,目前新乡市出租车数量为932辆。年内,新乡市将把600辆出租车的经营权拍卖给个人,通过拍卖新乡市将获得6000多万元的财政收入。拍卖结束后,新乡市城市客运服务中心也因600辆出租车的“加盟”一跃成为新乡市最大的出租车公司。
拍卖城市公共资源的方式是否合法?拍得经营权的司机必须挂靠在新乡市城市客运服务中心经营是否属于垄断?拍卖是否违背国家七部委的有关规定?这些焦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
“高价”拍卖违反七部委规定?
2006年5月12日,国家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为遏止目前出租车行业混乱的现状,减轻出租车司机的负担,“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有人提出,新乡市此时将出租车经营权拍卖给个人,明显违背了这一政策。
“这一点我们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我们出台的不是新政策。”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客运管理处副处长杜国建说,“我们以前出让经营权也是通过拍卖的形式,只不过以前拍给公司,现在拍给个人。”他说,在制订拍卖方案时,他们也曾考虑到这一问题,特意以书面形式向省建设厅做了请示,省建设厅给了“稳妥进行”的批复。所以,这次拍卖的举行,是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客运管理处办公室主任李志德解释说,如果还是照搬旧政策,把经营权拍卖给公司,然后个人向公司买断,公司的经营风险仍然会转移给个人,很容易造成拍卖时不计后果,造成经营权价格过高;同时,出租车公司一般都和汽车经销商有联系,有的经销商甚至出资支持出租车公司参加拍卖,而在个人购车时限定车型和价格,那样吃亏的还是出租车司机。
省建设厅是否对新乡市的拍卖政策作出了“稳妥进行”的批复呢?昨天下午,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否认了这一说法:“从领导到工作人员,我们是不会做出这样的批复的。”
该负责人说:新乡市将出租车经营权拍卖给个人的政策,是由当地政府研究确定的,也确实给建设厅相关领导和部门进行了汇报,但建设厅没有给予任何批复。
该负责人还认为,虽然新乡确实是基于出租车运力不足、黑车和摩的泛滥的事实,与将经营权转让给公司、再由公司转让给个人的模式相比,“前进了一大步”,但无论如何,目前七部委规定的所有城市不得出台新的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口子”还没有开。
“强制挂靠”涉嫌滥用行政权力?
专门为拍卖制定的《新乡市2007年度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也引来争议。有出租车公司认为,新乡市有关部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为下属部门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运管理处在借机搞垄断。
《办法》第六条“车辆入户手续办理及日后管理”中要求:“获得本次出租车经营权的成交人,须同新乡市城市客运服务中心办理挂靠经营手续……成交人持挂靠经营合同、购车发票等到城市客运管理部门领取‘入户通知书’……办理车辆营运证和从业人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参与城市客运。”
这意味着,拍得经营权的司机必须挂靠到新乡市客运服务中心才能办理相关证照开始营运。据了解,新乡市的出租车公司主要有世通汽贸、二机电、中州、矿企和市客运管理处下属的城市客运服务中心。有了这600辆新车的加盟,城市客运服务中心一跃成为新乡市最大的出租车公司,这些新车也将为他们每年带来36万元的收入(每车每月须缴纳50元管理费)。
600辆出租车被强行划归客运管理处的下属公司,其他出租车公司对此议论纷纷。
“客运管理处属政府部门,是规则的制定者,可他们又成立出租车公司,让成交人必须挂靠到他们的公司,这不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吗?”新乡市一家出租汽车公司的负责人气愤地说:“以后新乡市的出租车会不断更新,按照现在的拍卖政策,更新一辆就挂靠到客管处,最终的结果可能就是所有的出租车都归他们管,这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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