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上看到,广东拍卖汽车牌照号码。有个后三位数是“333”的牌照被许多人所竞买,一路攀升到4万多元。原来这“333”在广东话里同“升升升”同音,谁都想借此彩头“升”三把,难怪它要这么火了。最后被一个出价最高的人买走,而另一个在价钱上竞争不过人家的人竟大为光火,对人家大骂出口,甚至要“肢体接触”,多亏现场的保安及时制止,才没有演出“全武行”。但那个竞买的败家仍然对胜家“一夫所指”发下话来:我知道你的号码,咱们后会有期!颇有“绿林好汉”三年报仇不晚的架势。连温文尔雅的电视主持人面对此情此景也忍不住说“真丢人”了。
笔者不想对这“丢人”多做评论,却想问这样一个问题:汽车牌照号码这种资源,能不能由管理这种号码的部门出卖呢?
这种汽车牌照号码出卖谁是“始作俑者”,笔者不得而知。但所知道的是,这种出卖早已成为一种规则了。笔者所居的首善之区,一些所谓吉利的号码,一些特殊的号码,一些易记的号码,是不是通过竞拍我不知道,但这些号码好像都不是随便什么人可得到的,也不是“抓阄”可得到的,而都是一些有“背景”的人物的专利,至少前些年是这样。
不独汽车牌照号码,电话号码也同样有过这种竞卖的纪录。吉利的号码,特殊的号码,易记的号码,你若不是有面子的人物又想得到,就得多拿银子。就是那些登不了拍卖大雅之堂的号码,也按号论价。原则当然是,有所谓不吉利数字的号码便宜,没有不吉利数字的号码就相对贵一些。这已经成了被社会所接受的不言而喻的规则。
前不久又从媒体上获悉,某市把一些人行道地段出售,买到者即可在此设摊摆点。此事颇引起争议。出售者称,这是为了给一些无业者就业提供方便,从而也方便了市民消费;异议者称,这不是把占道经营合法化了吗?但人们也只是从这个层面上争议。而对于人行道这种公共资源某个部门有没有权力出售,则好像不曾涉及。
近来又看到新的“创意”,某市把一些公交站点高价卖给企业,企业则把买到的站点改成同自己企业有关的名字,以这种方法来做广告。有的站名还变来变去,市民出行常被误导。不少站名因此也变得长了起来,最长的站名竟有12个字!这种不伦不类,自然引起了一些市民的愤慨。
这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像汽车牌照号码、电话号码、人行道地段、公交站名这样的公共资源,能不能出卖?政府某个管理部门有没有权力出卖?人行道地段,通常都经过人工建设,要花一定的钱,但这钱是国家投入的,并非某个部门投入的,它有什么权力处置?而汽车牌照号码、电话号码,连任何投资都不用,就可源源不断地要多少有多少,一些部门有什么理由拿它卖钱?城市的公交站名,乃是一种地域的定位和标识,一般都是承接原来的地名而来,并非某个部门自己的创造,它怎么能拿来卖钱?如果站名可卖,地名岂不同样可卖?城市的街道名也可卖给个人或企业了。推而广之,省名、县名、乡名、山名、河名、湖名、景点名,也都可如法炮制出售了。这世界还不乱了套?
不少人已经论及过了,现在有一种权力部门化、部门私有化、私有法律化的倾向。一些政府管理部门把国家让其代管的属于公众的权力变成自己部门的权力,进而成为自己部门的私权,然后再通过自己制定的法规,把这种私权法律化合法化。于此相应,一些权力部门正在自己权力所及的范围内、甚至超越自己的权力,把公众资源部门化、私有化,任由自己处置。上述出卖汽车牌照号码、电话号码、人行道地段和公交站名,就是这种把公共资源私有化的一个信号。什么法规给了它们这种权力?或者说它们这样出卖有什么法律依据?依法行政,它们行的这“政”依的什么法?
如果说这种出售的钱作为国家的一种财政收入,最后又用于老百姓,那倒还罢了;问题是这种出售所得它们会上缴国家吗?要是真的上交国家,不是我小看他们,他们恐怕也没有这样的积极性和“创意”了。
一些公共资源正在被私有化,正在被一些公共部门当作自己的私货出售出卖。当其还没有大肆泛滥的时候,应果断出手遏制和制止。不然,谁知道还会有哪些公共资源会被出卖,而本来拥有公共资源的普通老百姓,真的要成为身无立锥之地的“无产阶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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