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翻译文本可由上海外国语大学翻译总公司(西体育会路189号)和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昆山路111号昆山学校2号楼2楼)等有相关资质的翻译单位提供。机动车销售发票不得涂改。 发票上的车主名称、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应与相关证件和实际情况一致。 发票上销货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两栏按实际情况填写。 旧机动车交易发票上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和牌照号码应与相关证件和实际情况一致。 领馆车辆的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因由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公司出具。 领馆车辆过户给非领馆需提交《外国领馆车辆出售申请书》:领馆车辆过户给领馆需提交《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转让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必须写明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及车辆牌号。 《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上提到多辆机动车的,必须每辆车提供一张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必须写明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及车辆牌号。 《仲裁裁决书》上提到多辆机动车的,必须每辆车提供一张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公证书》上必须确认现机动车所有人名称的唯一性。 (五)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国资办或产权交易所)的批准文件。 (六)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七)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八)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除按照规定审查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凭证外,还应当审查该车的原始发票,即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国外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但属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不需要审查该车的原始发票。 (九)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发票上机动车所有人应与相关证件和实际情况相符。 因质量问题车辆制造厂给予更换车身车架或发动机的,其来历凭证是制造厂出具的理赔凭证。凭证上必须加盖该制造厂的公章或理赔专用章。 (中国牌照网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