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含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其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但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名称签注。无法确认隶属关系的,该单位应出具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的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有多个单位名称的,应每个名称有一张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办理车辆登记时按照公章提供相应的IC卡。 非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如注明的地址为本市地址的,予以办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注明的地址不在本市的,不予办理。 上述单位已注销、撤消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包括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发动机、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机动车迁入车辆管理所辖区)、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消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已注销、撤消或者破产因其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三)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含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四)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上海市蓝印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或本市的《暂住证》)。 申领沪C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持有注明外环线外地址的《居民户口簿》;非上海户口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持有持有注明外环线外地址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五)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持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含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在本市住所地址的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居留证明(本市的《港、澳、华侨居民暂住证》或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临时住宿登记表》或《上海市居住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上为旅游签证的不予办理。 (七)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本市的《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上海市居住证》)。 (八)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如《领事官员证》或《领馆工作人员证》等)。 上领馆号牌的需提交领馆出具的证明。 (九)以上证明、凭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中国牌照网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