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布《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精神,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工商部门开始为换证或新注册企业赋码,2015年12月31日起,我市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开始为换证或新注册其他组织机构赋码。 在过渡期内,因新老证件并存,为确保各单位顺利申请中小客车增量指标,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相应作部分功能调整。具体如下:从2015年11月12日0:00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在申请中小客车增量指标时,请按提示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仍需填报“组织机构代码”。如有疑问,可致电服务热线96900咨询。 (中国牌照网编辑:K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