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神州租车在上海提供北京牌照的车辆,遭遇限行措施,许先生曾与神州租车发生纠纷,并经法院判决胜诉。然而,事隔两年,许先生却发现,自己竟被神州租车列入“黑名单”,拒绝提供服务。为此,许先生将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元。 今天上午,这起侵权纠纷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作为商家是否有权拒绝交易提供服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想租辆车 却被“温馨拒绝” 2014年11月,许先生登录神州租车的网站想租用车辆,当他使用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系统却弹出一个对话框,“温馨提示”他:“对不起,系统显示你不能租车,请和客服部门联系。” 想花钱租车商家却不提供服务,许先生回想过往,这些年与神州租车公司只发生过一次纠纷,当时是诉讼解决的。 2011年12月11日,许先生去上海出差,他通过神州租车官网预订了一辆现代索纳塔轿车,汽车租赁地为上海。次日晚,许先生抵达上海。当他取车时却发现,神州租车提供了一辆北京牌照的车。因上海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时段对外地牌照的车辆限行,导致他用车不便。为此,许先生将神州租车告上法院。2012年该案经朝阳法院审理,一审判决神州租车退还许先生两天限行8小时的租金246.75元。对于这份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随即生效。 在这起纠纷中,许先生自认没有过错,法院判决也是商家败诉。“按照正常逻辑,应该是原告鉴于被告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不选择与被告交易,现在却成了被告不与原告交易,没有这样的道理!”原告律师称。 被拒原因 双方说法不一 许先生如何知道自己被拉入“黑名单”跟这起诉讼有关?原来当系统出现“你不能租车”的提示后,许先生便致电客服询问原因。客服跟公司反馈后回复:“因为当时呢,12年的一些具体的细节,当时呢一些情况已经没有办法核实到了,所以目前呢,公司确实是无法为您提供一些车辆,跟您发生更好的合作关系……建议您更换一下租车公司。”在这段电话录音中,客服明确表示无法为许先生解决问题。 气愤之余,许先生决定再一次起诉神州公司,要求将他从“黑名单”中撤销,并保证他能够继续正常消费使用,同时索赔精神损失1元。许先生认为,被告私自设立“黑名单”,且没有告知,侵犯了他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然而,在上午的庭审中,神州租车的代理人却表示,公司并非因为这份判决将许先生拉入“不予交易”系统。“我们自己有一个‘不予交易’的数据库,完全是出于企业自主经营风险。交易活动中有些租户可能存在威胁车辆安全,比如骗租;威胁门店安全,比如发生口角、辱骂店员,影响门店正常营业;拖欠费用等,都有可能被放入数据库。原告的行为应该属于影响门店经营秩序的一类。” 被告代理人称,将原告放入数据库是在2011年12月,原告租车后,并非法院判决之后。因为许先生和门店人员发生口角,可能说了一些过激的话,影响了门店的运营秩序。 在法官的询问下,被告代理人明确表示,神州租车确实拒绝且不愿向原告提供租车服务,也确实没有提前告知。“作为潜在客户,如果告知了反而有一种强卖的嫌疑在里面。” 争议焦点 商家能否拒服务 被告律师认为,虽然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但这是指消费者有自主选择买或不买的权利,而不是有权利要求商家必须跟其发生交易。“商品交易中不应存在强买强卖,我们提供租车服务,但法律并没有要求我们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原告律师认为,消费者拥有选择权,作为商家被告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况下是不能拒绝的。“所谓强买强卖,是指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强买,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强卖。而本案中,租车价格系被告明码标价,原告愿意接受,怎么可能是强买呢?被告的辩解简直难以理解。” 被告说,自己并非报复性设立黑名单。但原告认为,作为一家上市企业,被告的逻辑显得过于“小家子气”。 上午,此案未当庭宣判。 案外分析 商家是否有权 选择客户? 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家的产品或服务,那么商家是否也有权利选择消费者呢?对此,法学博士、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表示,原则上合同的订立是基于自愿的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就权利义务达成一致。但是如果合同一方是公用事业单位,或者相对方的身份比较特殊,合同法是赋予强制缔约义务的要求的。 《合同法》中有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通常强制缔约义务存在于两种类型,第一种为基于公用事业发生的强制缔约义务,比如电力、邮政、公共交通等,第二种是基于特定身份或职业而发生强制缔约义务,例如医疗机构、公证机构,不得拒绝消费者或者请求者的缔约请求。 在李学辉看来,租车行业应纳入公共交通运输的范畴,受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即对相对人之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最终,还要看法院判决。 (中国牌照网编辑:K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