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月底,上海市交通委某位领导就媒体关于牌照与交通方面的提问做了相关回答。详细地看完新闻后,猫哥那幼小的心灵受到了严重地“摧残”,不是猫哥矫情,而是爆出的信息量实在太大,让人“回味”良久。
沪牌(“通行资格”)无法继承与拍牌行为是悖论!
在咨询会现场,有人向交通委领导询问:“我们的车牌能不能继承?”领导当下就给予了否定的回答,同时还解释称,目前对车牌的定性是“中心城道路通行资格”,根据市场手段来配置,并非物权,不能继承。
猫哥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对这方面也不是特别懂,但大多数平民百姓都与猫哥一样对法律都是一窍不通的,因此这里仅以猫哥浅薄的法律知识来吐槽下“沪牌无法继承与拍牌行为”这个悖论。
既然相关领导说“通行资格”无法继承,那么照理来说“通行资格”就应该算不上本身存在经济价值的“物品”也不具备“物权”,不适用于《物权法》,更不适用于《继承法》。我想这句话交通委领导也应该不会有疑问吧!
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通行资格”不是具备“物权”的“物品”,那在上海居然还需要通过竞拍的方式来获得这么一个资格,而且需要花7万多人民币来买,要知道这个价格可以买两辆多奇瑞QQ了,难道不是一件怪事么!
可见虽然只是一个“通行资格”,但它能够加入拍卖,而且需要通过花费不菲的钱来获得,因此其本身是存在“经济价值”属性的。既然具有“经济价值”属性,那车牌就应当是一件“物品”,而且是符合《物权法》,也符合《继承法》的。
其次,根据《拍卖法》来说,通过拍卖行为获得“物品”,得到初次“物权”后,该“物品”是适用于《物权法》的。而且整个沪牌拍卖流程是有公证人员全程监督,整个拍卖流程也是合法的,既然合法,那么按照《拍卖法》来说,“通行资格”是具有“物权”,符合《物权法》,进而也合乎《继承法》的。
另外,《继承法》中,有这么一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无法被继承。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主要有: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包括:公共财产的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鱼塘、果园、滩涂、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等。对企业的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中的劳动权、财物代管权,接受他人遗赠的受遗赠权、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请求权,劳动工资的请求权,以及其他与工作或者职务相联系的经济待遇,如公费医疗、分配住房等等。这些财产权利也都是与被继承人本人密不可分的,被继承人活着便享有,一旦死亡便不复存在,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照有关领导的话来理解,“通行资格”是属于这种权利,因此无法继承。但如今“通行资格”是可以通过途径来进行转移,如:二手车牌拍卖,车牌过户等。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能转移这么一个“通行资格”权利,那就不符合上面《继承法》中那一条规定、解释。
所以猫哥认为,沪牌(“通行资格”)无法继承与拍牌行为是一个悖论!要么沪牌(“通行资格”)可以继承,要么整个沪牌(“通行资格”)拍卖是违法的。
上海将来或取消沪牌拍卖 增收拥堵费!
有人在会上这么问:“那么未来在公共交通足够完善的情况下,是否可能取消沪牌拍卖?”
领导当即表示:“很有可能。”
那人继续问:“如果有一天取消了拍牌,对于原来用高价购买牌照的人,该如何补偿?”
领导回答:像上海这种特大型城市,拥有密集的人口,最终的发展还是要收取城市拥堵费。而将来取消牌照后,之前花钱买牌照的车主,可以用牌照费冲抵拥堵费。
看到这,只有两个字能够表达猫哥的心情,那就是“呵呵!”。不是猫哥鸡蛋里挑骨头,也不是猫哥无理强辩三分,实在是拥堵费这东西真心不好收,你能拿出什么有效的方法来收取?能让大多数人都信服?
“拥堵费”收取原则应当是谁使用谁交费,类似于高速收费,谁要用高速,就要交“过路费”。
按照这个原则,猫哥与同事帮相关领导想了几个办法,为领导解忧,看猫哥多“先天下之忧而忧”:
一,如果上海地区只要有车的就必须交“拥堵费”,那这样跟之前的“养路费”有何区别?用车频繁与不频繁交一样多的钱,甚至买了车放在家里都要交这个费用,大家肯定不会同意。
二,如果每辆上沪牌的车都要交“拥堵费”,那么外地牌照的车辆怎么收?是在高速出口单独设一个“拥堵费”缴费窗口?还是不让外地车辆进内环以内地区?这样很多上了外地牌照的上海内环以内的车辆怎么办?
三,在进内环的各个路口设立收费口,只要进内环就收?那“赖”在内环以内挂着外地牌照的车辆怎么办?难道不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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