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随着四川省机动车牌证代办管理办法的出台,四川省对机动车牌证的代办机构与代办人的条件、代办范围、代办行为规则以及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
按照机动车牌证代办管理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经交警支队委托者可以申请代办部分机动车牌证业务。其代办范围包括办理本企业销售的摩托车以及经国家公告并免检的国产小型客车公安专用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除外,以及注册登记、抵押登记和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以及交易的摩托车、国产小型客车的转移登记。可代发牌证的摩托车和小型客车须是销售后拟在本地车管所申领牌证的车辆。可代办转移登记的摩托车和小型客车须是已在本地车管所注册登记的车辆。
有关部门指出,申请代办部分机动车牌证的机动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条件包括属专营国产小型客车品牌的4S店、摩托车销售专营店,或者具有二手机动车交易资格的企业。平均每日机动车销售交易量在五辆以上。具备与办理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设立群众举报、投诉电话,设置群众等候休息处,提供相应的便民服务措施,配备用于播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片的设备。有不少于三名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应包含有负责档案资料和数据管理的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经交警支队或强县交警大队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系统和全省统一的扩充版软件。与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或扩权强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联网,并配置与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备,且已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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