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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网约车须为本地牌照 价格不低于礼宾出租

昨日,我市发布了出租汽车改革3个相关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办法》)、《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营运时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巡游网约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两个文件出台,从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深化巡游车改革、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全面提出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国家政策科学确定了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明确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常见的统一颜色的出租车,上面还挂着taxi的标志)和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逐步融合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青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道路交通资源和环境容量有限的问题日益突出,市民生活幸福指数受到影响,城市未来发展也受到越来越多的约束和限制。正是因为出租汽车出行存在着成本不经济性,对城市道路、停车等资源的过多占用等原因,决定了必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我市作为全国公交都市示范创建城市,常规公交发展总体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目前区市公交综合服务能力、乘车方便程度、车辆档次已经达到全国先进水平,能够满足城市居民基本出行需求。随着常规公交建设的不断加强和轨道交通建设的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必将成为市民出行服务的主力军。

结合此次制定的出租行业改革政策分析,青岛改革的重点是:一方面,要提升传统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一方面,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0月16日至10月25日,意见可通过3种方式反馈:登录青岛政务网(www.qingdao.gov.cn)、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www.qdjt.gov.cn),进入“关于青岛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有关政策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专栏,在线直接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发送传真至0532-66007599,请在传真首页注明 “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邮件至电子邮箱(qdwyc@qingdao.gov.cn)。

传统出租汽车

经营权有期限无偿使用

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部委《指导意见》精神,通过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实行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规范经营权使用管理、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理顺价格形成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鼓励创新,促进转型,稳妥地推动青岛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多年来,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出色完成了奥帆赛、残奥帆赛、啤酒节等重大活动、节庆的运力保障;连续十几年参与高考应急保障,为考生服务;接连涌现出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的优秀驾驶员,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等新闻栏目曾多次予以报道,出租汽车“红飘带”品牌成为青岛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城市流动的文明窗口。但近年来,传统出租汽车行业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发展缓慢,“打车难”、服务质量不高,广受社会诟病。

记者了解到,此次改革将坚持传统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期限无偿使用,将完善服务标准,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强化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树立优秀典型,引领行业风气,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同时,深化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建立出租汽车从业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私家车合乘

明确私车合乘具体认定标准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行为进行了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确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是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现实需要。这次改革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营运秩序,明确了合乘出行内涵和具体认定标准,合理厘清了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定。

记者也了解到,目前一些平台公司在同一平台上同时提供网约车和拼车、顺风车服务,二者并没有明显的不同。无论是促进网约车健康发展还是鼓励合乘出行,都应当明确二者的边界、划清分享经济和非法营运的界限。这是一种很好的配套措施,既鼓励了分享经济的出行方式,又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乘客、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鼓励巡游车企业提供网约车服务

规范经营权的使用管理。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和期限制,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实行经营权许可给出租汽车企业制度,新增运力全部实行公车公营,不得擅自变更主体。

完善经营权的准入退出机制。出租汽车经营权准入,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方式配置。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健全利益分配制度。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经营资质管理,推广使用驾驶员电子从业资格证件。完善经营服务标准规范,加大监督和惩处力度,深化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对考核结果不合格及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或驾驶员,依法核减经营权数量或吊销从业资格。

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网约车经营者在我市设立总部。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

提供合乘一天内不得超过两次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认定意见:

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出行信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禁止利用合乘名义从事营运活动。合乘各方应通过签订合乘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及事故责任,并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

提供合乘出行一天内不得超过两次。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合乘行驶里程的车辆燃料成本和通行费,不得向合乘者收取时间计费或其他任何费用。车辆燃料成本按照合乘车辆车型在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实时价格和合乘里程计算。合乘平台可以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实名注册。合乘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应当运用技术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并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接入信息包括:车辆号牌、行驶轨迹、出行时间和出行次数等。合乘平台不得给予合乘出行提供者任何奖励、补贴,吸引合乘出行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车牌 价格不低于礼宾出租

据了解,2014年网约车进入青岛市场以来,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优势,整合了供需信息,丰富了出租汽车服务方式,提高了运行效率,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打车难”,给公众高品质、差异性出行带来了新的体验。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大量非营运车辆参与经营,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不足,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专车”平台主体责任不明确,乘客安全得不到保证,大量的信息安全存在风险等。

《青岛市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把安全与服务放在首位,履行好国家赋予的3项许可之外,结合青岛市实际广泛调查,认真研究地方事权,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责任以及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和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了细化。

车辆:不低于礼宾出租同期价格

根据征求意见稿,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3个条件:

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应当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车辆价格不低于巡游出租汽车礼宾型同期购置价格,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未满2年且行驶里程未满5万千米。

个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企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超出网约车运力规模时,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暂停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限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顺延8年。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解读:制定这样的技术标准依据何在?早在2014年初,我市已经开始探索对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以满足乘客高品质、差异化服务需求,推出了礼宾出租汽车,车型包括雪铁龙C5和斯柯达速派。两年多来,礼宾型出租汽车数量不断增加,在满足乘客高品质、个性化、差异化出行服务需求上,经过了市场的检验,得到了乘客的认可,因此我市网约车的技术标准以同时期礼宾出租车辆作为参照物来制定。

我市对车辆参数指标的要求,在国内其他城市落地细则中也有体现,主要是为了使网约车和巡游车错位发展。记者初步统计了一下,大众帕萨特、丰田凯美瑞、本田雅阁、日产天籁、标致508、起亚K5、现代索纳塔9、大众途安、别克GL8、本田奥德赛、本田艾力绅等热门车型中都有可以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型号。

人员: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5个条件: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申请,为符合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在考试成绩公布10日内发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后上岗,参加继续教育、诚信考核。

解读:除了满足国家办法中对驾驶证、驾驶经历以及相关犯罪记录和无吸毒、酒后驾驶、相关违法驾驶记录等要求外,我市《办法》中并没有规定新的限制性条件,只是进一步明确了从业年龄和居住证明要求。也就是说,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外地人一样可以从事网约车经营。

我市网约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既促进了就业、丰富了劳动力市场,又保证了从业人员的稳定性;既守住了安全底线,又表明了开放的态度。

经营:出具相应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遵守下列规定:网约车允许在全市范围内经营。超出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经营区域内。保证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不得接入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运营,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保证车辆具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额度应不低于山东省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传输到监管平台,并保证数据真实、全面、完整;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完成服务后,出具相应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无故取消订单;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应急疏运任务的除外;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乘客发现车辆牌照号码或驾驶员信息与预约不符的,可拒绝乘坐或向网约车平台公司举报。网约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出租汽车发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不同网约车平台公司均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提供网约车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网约车服务驾驶员未取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未按照规定将接入的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传输到政府监管平台、不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未履行管理责任,提供服务的车辆拆卸、破坏、改装、不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不按规定喷涂、张贴、安装其他营运标志的;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巡游揽客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运营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的;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教育培训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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