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牌限行期间,浙江车主两次开上内环高架,收到了上海市公安局的处罚告知书。不服处罚的王某一纸诉状将上海市公安局和公安部告上法庭,诉请撤销上海市公安局的告知书和公安部的行政复议决定,判令上海市公安局对他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重新作出答复,还要求对限行规定是否符合立法法进行审查。
王某所持车牌为浙E。在收到交警部的两张罚单后,他以没有查询到有禁止外牌驶入内环高架道路通行规定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为由,向公安部门要求获取违反禁令标志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同时希望公安部门给出同时段沪牌车辆驶入内环高架不认定违反禁令标志,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区别认定、区别处罚的法律依据。王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做出告知书,再向公安部提出了行政复议,公安部在2015年8月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海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告知。
王某在起诉中称上海市公安局单方面仅以通知、通告形式规定区别认定、区别处罚上海市牌照和非上海市牌照小轿车驶入上海市内环高架等道路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审理中,王某声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将机动车做出本市和外省市的区分,认定法无规定禁止则为允许。而公安部在行政复议中适用法律错误,没有针对上海市公安局的“通知”、“通告”是否是法律的合法性审查,请求法院判令支持他的诉请。
针对王某诉请要在本案中对限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该两份文件是上海市公安局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内容,并非是做出告知行政行为依据,不属本案的审查范畴,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了王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