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需以下四个条件同时满足):
(一)居住地在本市,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包括:
本市户籍人员;
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
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港澳地区居民、华侨需有效身份证明,且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台湾地区居民需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外国人需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者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者名下仅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的,公安机关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单位:
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3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