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自从实施小汽车调控以来,有关小汽车摇号和竞价的业务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在小汽车更新以及夫妻间进行过户等问题也十分集中。为此,深圳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中心对日常工作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梳理和解答,以帮助市民了解相关政策,方便市民办理相关业务。
小汽车增量指标包括普通小汽车指标、新能源小汽车指标。小汽车增量指标获得方式有:普通小汽车指标通过摇号或者竞价方式获得、新能源小汽车指标符合申请条件的直接申领。
小汽车增量指标相关规定及办理流程
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
(一)单位。
1.申请条件。登记地址在本市,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3万元以上的。
(2)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1)项规定,但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3)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1)项规定,但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
(4)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申请编码数量。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1)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3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3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2)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
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2个申请编码。
(3)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4)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1)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二)个人。
1.居住条件。
(1)本市户籍;
(2)非本市户籍:持本市有效居住证、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港澳地区居民、华侨: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
(5)台湾地区居民: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
(6)外国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
2.其他条件。
(1)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2)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小汽车;
(3)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或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小汽车其他指标和更新指标相关规定及办理流程
一、小汽车其他指标
小汽车其他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标。
(一)申领。
到小汽车指标调控业务办理窗口(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1号福安大厦西北座三楼)办理。
(二)种类。
1.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深自带进口小汽车。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深自带进口小汽车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到小汽车指标业务办理窗口办理。1人可以直接申领1个其他指标。
2.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等特殊用途小汽车。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用途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3.“教练”、“出租客运”小汽车。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教练”、“出租客运”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4.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按照本市规定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1人可以直接申领1个其他指标。
5.离婚、继承。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本市小汽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离婚后的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6.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上级单位调回或调拨到下属单位。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原车属单位不产生更新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原车属单位不产生更新指标。
7.盗抢车。2014年12月29日18时后,单位或个人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的,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1年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二、小汽车更新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按《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直接取得的指标。
(一)单位申请更新指标。
1.申请条件。
(1)在2014年12月29日18时后,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
(2)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3)该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小汽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中没有强制注销记录。
(4)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2.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登录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官网(http://xqctk.sztb.gov.cn)提出申请,或者到小汽车指标调控业务办理窗口办理,提交申请材料。
(2)资格审核。
单位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核查。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查询结果。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小汽车指标调控业务办理窗口查询结果。个人对相关部门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相关信息核查部门提交复核申请;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核查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4)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小汽车指标调控业务办理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从指标获得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未使用视为放弃指标。 (二)个人申请更新指标。
1.申请条件。
(1)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2)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3)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小汽车的,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4)个人名下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5)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6)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个人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2.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官网提出申请,或者到深圳市小汽车指标调控业务办理窗口办理,提交申请材料。
(2)资格审核。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申请信息发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居住地条件、基本医疗保险等信息进行核查,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指标管理机构根据核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查询结果。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小汽车指标调控业务办理窗口查询结果。个人对相关部门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相关信息核查部门提交复核申请;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核查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4)领取指标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小汽车指标调控业务办理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从指标获得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未使用视为放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