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窗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是“非现场违法”
昨天,记者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了解到,6月1日起,浙J号牌车辆在全国非现场交通违法将全面实现“一窗式”处理。
换句话说,只要是在台州市登记的机动车,并且当事人无异议的,在全国范围内民航、高速、火车站等地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都可在台州各地交警部门的违法处理中心接受处理。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窗式”处理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非现场违法”,即被监控拍摄的违法行为。而交警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仍需到查处地接受处理。
如果违法行为当事人对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有异议,也要到交通违法发生地接受处理。
另外,目前只有悬挂浙J号牌照的机动车交通违法才能在台州进行“一窗式”处理,外地号牌交通违法仍需到违法发生地或号牌核发地接受处理。
“监控记录违法行为中,无法确认其驾驶人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予以处罚的,仍由行为发生地的交警部门办理。”市交通警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而对一些超速50%以上监控记录违法行为,作出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决定的,仍由行为发生地的交警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