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不超过4个申请编码;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2个申请编码;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 第(一)项、第(二)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中国牌照网编辑:K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