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進口及登記車輛,涉及三個政府部門,分別為香港海關、環境保護署及運輸署。以下指引闡明有關部門所需的程序。
第一步:符合車輛廢氣及噪音排放的標準
在把車輛輸入香港之前,你宜先向環境保護署申請批准 / 豁免。
你必須證明其車輛已完全符合《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規例》和《噪音管制(汽車)規例》的規定。符合排放標準的證明文件可以是由汽車製造商發出的文件或認可的車輛排放測試實驗室簽發的排放測試報告。你須將申請表連同所有支持文件的正本遞交環境保護署以作審批。
然而,在符合指定的的豁免條件下,若干類別的車輛可獲豁免無需符合排放標準。有關排放標準及豁免申請的查詢,請致電環境保護署: 2877 0448(廢氣); 2411 9665(噪音)或傳真: 2824 9361。
第二步:進口
車輛無論是否公司車,進口香港均毋須繳交關稅。但一般而言,進口車輛人士必須在車輛進口 14 日內,向香港海關作出準確及全面的申報。如進口者已登記使用三家獲政府委聘的服務供應商的其中一家的服務,可利用個人電腦直接向政府報關。其他進口者可透過服務供應商及其伙伴所設立的服務站,代為把報關資料轉換成電子信息。有關電子報關服務或登記使用詳情,請致電 (依筆劃序) )8201 0082與商貿易服務有限公司、25991700與貿易通電子服務有限公司或 2111 1288與標奧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聯絡。
此外,你亦須在車輛進口後 30 日內,填報進口申報表﹝表格 CED336 ﹞,連同聲明書﹝表格 CED336A ﹞送交香港海關車輛評值課,或透過「汽車首次登記稅系統」網站遞交申請。有關提交進口申報表的查詢,請致電3759 2555。
凡進口汽車以供在本港使用的人士,而未能遵照在汽車進口 30 日內提交進口申請表,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500,000 及監禁 12 個月。
你提交進口申報表後,香港海關會向你發出「車輛臨時應課稅價值通知書」。你在運輸署申請首次登記你的車輛時,須提交該「車輛臨時應課稅價值通知書」。
第三步:車輛檢驗
汽車和電單車的進口及登記程序
進口車輛前,必須確保該車輛符合在香港作登記的適用規定,並備存有關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車輛進口香港後,必須到以下驗車中心安排車輛檢驗。屆時,須帶同由環境保護署簽發的批准書,證明該車輛符合車輛廢氣排放標準和噪音排放標準,並繳交所需的驗車費用:
地址 九龍朗月街土瓜灣驗車中心 電話 2333 3112 |
如合資格獲豁免符合上文第1段所述的車輛廢氣排放標準,則須帶同由環境保護署簽發的豁免批准書,到驗車中心預約車輛檢驗時間。所有進口的二手車,包括進口作個人用途的新車,在驗車時須接受黑煙測試。通過檢驗的車輛會獲驗車中心簽發檢驗汽車機械及格證書。
擬進行車輛檢驗(登記前的車輛檢驗)的車輛必須符合《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的規定,並在良好及可使用的狀態。特別是:
a.車輛構造必須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的規定。 b.安全帶及安全帶固定點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第374F章)的規定。所有安全帶均須註上規格編號、標記或符號的永久標記,顯示該安全帶符合法例所列的標準。 c.車輛的擋風玻璃和窗格玻璃必須為符合第374H章所定標準的安全玻璃。此外,所有車輛玻璃就透明度而言,不得令該汽車內部景觀不清晰。有關最新的透光率規定,請參閱以下網址的通告:(上述條例和規例均可在以下網址查閱: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 d.電動車輛型號及插電式混合動力車輛型號須提交由生產商發出的進一步資料,以確定可在香港安全使用。 本署建議你到以下網頁查閱可能適用於你的車輛的所有規定: www.td.gov.hk/tc/public_services/vehicle_examination/vehicle_examination/index.html
第四步:車輛登記及領牌
申請車輛的首次登記時,你須將已填妥的運輸署表格 TD 22 ,連同該表格中指定的所須文件,交往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當核實你提交的資料後,你須先繳付適當的首次登記稅、登記費、車輛牌照費及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的徵費,我們才可為你的車輛登記及發牌。關於車輛登記及領牌的查詢,請電: 2804 2637 或傳真: 2804 2599 。
第五步:計算首次登記稅
車輛的首次登記稅是按由香港海關評定的應課稅價值乘以下列的稅率計算,其稅率如下:
汽車類別 |
稅率 |
私家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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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最初的 $150,000應課稅價值 |
40% |
b. 其次的 $150,000 |
75% |
c. 其次的 $200,000 |
100% |
d. 剩餘的應課稅價值(即 $500,000以上的餘額) |
115% |
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
35% |
a. 客貨車以外的貨車 |
15% |
b. 許可車輛總重不超過 1.9公噸的客貨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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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最初的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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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ii. 其次的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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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iii. 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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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c. 許可車輛總重超過 1.9公噸的客貨車 |
17% |
的士、小巴、巴士或特別用途車輛 |
3.7% |
如你用外幣申報你的車輛進口價,在計算應課稅價值時,我們會以該車輛入口當日香港銀行公會所公布的外匯賣出參考開市牌價計算匯率。
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當局不會接納左軚車的登記及發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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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由2008年9月16日起,辦理車輛登記、新領學習駕駛執照/正式駕駛執照/駕駛教師執照/臨時駕駛執照/車輛牌照、續領正式駕駛執照/車輛牌照和免試簽發正式駕駛執照的申請,以及更改地址,申請人必須出示其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例如水∕電∕煤氣∕手提電話費單或銀行信件等,而該地址證明需距今不超過三個月。本署在收到申請人的地址證明前,暫停處理該申請。
公眾人士現時可透過運輸署或海關網頁登入海關的「汽車首次登記稅系統」中的搜尋公佈零售價目表功能,查詢某汽車型號現時最高的核准公布零售價,以作參考。
(中国牌照网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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